经济法每日一题(十五)
2008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600万元,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25万元,在2008年2月25日之前交付,并且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3月2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合格后的次日支付余款475万。2008年2月20日,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 2008年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A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但由于甲公司财务问题于次日不能付款,经过协商,乙公司同意将付款期限延长至2008年5月1日,但需要甲公司提供相应的全额担保。甲公司以自己所拥有的厂房提供抵押,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经查,该厂房已经由甲公司为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而提供了抵押担保,甲公司与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厂房抵押情况如下: 2008年5月1日,甲企业不能清偿乙公司和工商银行的债务,经协商,将甲企业的厂房变卖,所得价款为1256万元。 2008年6月1日,甲企业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由于资金使用量不确定,因此以自己所属的一幢办公楼提供最高额抵押,办公楼评估价值800万元,双方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债权确定时间为10月1日。此后甲企业借入的贷款情况如下: (1)6月1日借入100万元; (2)8月12日借入300万元; (3)9月10日借入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