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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发票的管理(08.03)

2015-08-03 15:1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证、账、票的管理

  (一)证、账管理(★★)(11、13年单选)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起点及时间均可能成为命题点。

  (二)发票管理(★★★)(10判断、不定项;13年单选、判断;14年单选、多选、判断)

  1.种类

  2.印制

  3.领购

  (1)手续: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发票领购簿的发放时间: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3)代开发票: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税务机关该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但禁止非法代开。

  (4)异地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4.开具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⑥“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⑦“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⑧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5.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6.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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