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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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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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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事件  |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 
            
             绝对事件: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  |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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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社会现象,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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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行为  |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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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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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标准  | 
            
             分类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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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  | 
            
             合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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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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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 
            
             积极行为(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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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极行为(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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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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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表示行为: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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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 
            
             单方行为: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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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方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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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 
            
             要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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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要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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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 
            
             自主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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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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