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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2014-08-18 09:08 来源:财考网 

  为了方便备战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类型

解释

说明

举例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第一顺序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AB之间签买卖合同,A向B开具商业汇票,付款人是A的开户银行。该银行同时也是承兑人。收款人B将票据背书给C,C是最后的被背书人,即持票人。持票人C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如果付款银行接受承兑,则付款银行就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持票人C到期就可以向付款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

票据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第二顺序权利。
注意: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如果票据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则付款银行会拒绝付款,此时持票人C可以向前手A、B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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