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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知识点:利润分配账务处理

2015-06-19 17:28 来源:财考网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企业在利润分配前,应根据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其他转入的金额(如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等项目,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即:

  可供分配的利润=净利润(或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其他转入的金额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当年净利润(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扣除提取的盈余公积后,形成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即: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账户设置

  1.“利润分配”账户

  “利润分配”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借方:登记实际分配的利润额,包括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年末从“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全年发生的净亏损;

  贷方:登记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额等其他转入数,以及年末从“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全年实现的净利润。

  贷方余额:为历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即可供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

  借方余额:为历年累积的未弥补亏损(即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

  该账户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年末,应将“利润分配”账户下的其他明细账户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可能有余额外,其他各个明细账户均无余额。

  2.“盈余公积”账户

  “盈余公积”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贷方:登记提取的盈余公积,即盈余公积的增加额;

  借方:登记实际使用的盈余公积,即盈余公积的减少额。

  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结余的盈余公积。

  该账户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股利”账户

  “应付股利”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方:登记应付给投资者股利或利润的增加额;

  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或利润,即应付股利的减少额。

  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三)账务处理

  1.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本年利润的结转)

  2.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3.盈余公积补亏

  企业发生的亏损,除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外,还可使用累积的盈余公积弥补。

  4.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形成——利润分配内部明细科目结转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中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所属其他明细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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