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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办理支付结算

2016-03-01 16:00 来源:财考网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①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2)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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