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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票据丧失

2016-04-20 19:25 来源:财考网 

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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