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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从业《财经法规》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2016-06-12 15:55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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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提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①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

条件获取的;

②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诚)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站在供应商的角度

(3)公正原则——站在采购人的角度

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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