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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人员十五

2014-06-11 08:51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例题·多选题】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

  B.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C.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负责人

  D.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选项D,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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