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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抽逃出资(08.19)

2015-08-19 15: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与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相似(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甚至按照规定将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以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从公司抽出)。

  以上内容是中华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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