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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

2016-03-20 16:00 来源:财考网 

商业银行的设立 变更 接管

  一、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 城市商行1亿信用社5000万。

  二、设立

  1.分支机构需银监会审查批准,境内设立分支不按区域划分。

  2.拨付给分支机构运营资金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60%。

  3.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责任总行承担。

  三、接管

  1.商业银行可能会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银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

  2.债权债务不应接管而改变,接管行驶的是经营管理权利。

  3.接管期限由银监会决定,不超2年。

  四、终止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支付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养老老保险、个人存款及利息。

  五、需银监会批准事项:

  设立、分支设立、重大事项变更(分行所在地5以上%股东)合并分立、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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