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备考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时,对于“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结果”这一知识点掌握了么?网校总结了该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 【示例】A(漏盖单位章)→B→C A的出票无效,所以票据无效,C没有票据权利。 |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分析】问题出在分支线上,所以不影响其他签章 |
X的承兑无效,但是票据有效,不影响其余票据行为的效力,D仍有票据权利,可以找A、B、C追索。 |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分析】不影响前手签章的效力,后手的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没有票据权利。 |
【示例】A→B→C(盖成合同章)→D→E C找A、B:可以,C有票据权利 D找A、B、C:不可以,D没有票据权利。但可以追究C的民事责任。 E找A、B、C、D:不可以,E没有票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