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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要考点:承诺的迟延和迟到

2016-07-08 16:46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承诺的迟延和迟到

承诺的迟延:

行为形态: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法律效果: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的迟到

行为形态: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法律效果: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2016财考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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