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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求偿制度(07.01)

2015-07-01 17:39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若在赔偿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也不赔偿。——都不赔

  若在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放弃行为无效。

  2.除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成员行使代位求偿。体现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3.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保险人可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以上内容是中华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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