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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考试《审计》基础知识点:商业关系

2016-05-16 14:39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商业关系

  (一)商业关系及防范措施

  1.所员主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共同经营);

  2.按协议,将事务所产品或服务与客户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3.按协议,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产品或服务(相互推销)。

  针对所、员、主商业关系的不同防范措施:

  1.所不得介入商业关系;如存在此类关系,应终止。

  2.员涉及此类商业关系,应其调离审计项目组。

  3.主存在此类商业关系,不利影响严重时采取防范措施。

  例如,某事务所通过与另一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服务团队的形式,向潜在客户提供审计、公司财务顾问等一揽子专业服务,被视为商业关系,当该投资银行同时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客户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二)与客户或利益相关者在股东人数有限实体中拥有利益

  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产生不利影响:

  1.商业关系对于所员主及审计客户均不重要;

  2.经济利益对一个或几个投资者并不重大;

  3.经济利益不能使一个或几个投资者控制该实体(否则,该实体可能成为控制者制约所员主的砝码。在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更容易出现控制者。不制约)。

  (三)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如按正常商业程序公平交易,通常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如交易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规模;

  2.将相关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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