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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014-07-11 08:42 来源:财考网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是该土地所在地段的税率。

  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差别。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二、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以下几条:

  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新增: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新增: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适用税额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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