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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五

2014-06-16 08:54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报表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记账文字和货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档案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注意】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有( )。

  A.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行为

  B.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C.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D.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行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是违反《税法》的行为,而不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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