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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2015-04-01 09:3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备战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备战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提示:受欺诈、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受胁迫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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